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99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百禄镇罗春磊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七组。
经营者:罗春磊。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百禄镇罗春磊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1、2项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7月30日,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