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2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百惠购物商店。
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贵军。
被告:河间市爱婴堡商店。
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贵军。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间市百惠购物商店、河间市爱婴堡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