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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760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春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60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平,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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