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89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叶,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7元,减半收取计275.34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