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279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6724996Q。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尚泽快餐厅。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尚村镇华斯生活购物广场四楼餐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6MA0E971Q7B。
经营者:王普钦。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宁县尚泽快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