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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县晟佰特渔具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县晟佰特渔具厂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县晟佰特渔具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402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武平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7028889T。

法定代表人:李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晟佰特渔具厂。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德善街东纬北东路南园区街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6MA0A08UE3F。

经营者:郭星。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

法定代表人:银鑫。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晟佰特渔具厂、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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