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6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好多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双店镇驻地(客运站大门路南第一家)。
经营者:刘尧。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好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8月6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