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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经营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防洪工程二区10号。

经营者:陆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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