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经营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防洪工程二区10号。
经营者:陆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镇晋宝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