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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知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知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知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0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知丹,女,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知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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