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79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行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行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