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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平县智慧电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61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平县智慧电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平县智慧电讯手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平县智慧电讯手机经营部。

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西门市场8号。

经营者:何仲凯。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智慧电讯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朱智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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