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Fischerwerke GmbH & Co.KG),住所地联邦德国,瓦尔达赫塔尔(邮编72178),克劳斯·菲舍尔大街1号(Klaus-Fischer-Strasse1,72178 Waldachta1,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诉讼代表人:苏西·乌尔里希(Ulrich Suchy) ;
亨格尔·马丁(Martin Hengel)。
申请执行人: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0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
法定代表人:马克-斯文·曼迪丝(Marc Sven Mengis),总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洛关镇南滩头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MA07RFQ826。
法定代表人:杜秋印。
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给付损失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2540元、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印秋、实际控制人杜高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
本院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其开户于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杜印秋应于2021年4月2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5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印秋罚款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
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2540元、执行费2900元、拒执罚款10000元。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邯郸市弥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