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082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负责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康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1单元9层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DEYN219。
法定代表人:王康。
被告:重庆康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BQ0044。
法定代表人:王贵前。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康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