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5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号(公交商场底楼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QQ3A17。
经营者:邹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