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祥云县联南通讯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城南食堂街。
经营者:李旭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花,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祥云县联南通讯部(以下简称联南通讯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花,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南通讯部于2021年8月16日以其和被上诉人金士顿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南通讯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祥云县联南通讯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祥云县联南通讯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