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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国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79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国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国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79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丰,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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