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82号原告:朱吉有,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卡莱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309、310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朱吉有与被告广州卡莱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汽车氛围灯座”、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朱吉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吉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