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744号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焦家里一弄3号6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丽,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潮州市一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双岗村塘边门口外片瓷都公司新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丽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一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品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