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唐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唐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广州唐境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19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