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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广宗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10民初742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区广宗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广宗兴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742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广宗兴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石湖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HQ7QXW。

经营者:古广宗,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广宗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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