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2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好老多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257号1楼第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2PQF1Y。
经营者:张钦光,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好老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