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35号原告:徐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有才,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深圳林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74F4A。
法定代表人:林有才。
原告徐伟与被告林有才、深圳林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