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31号申请人:扬州市银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银焰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韦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璐,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五龙产业园310国道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晓飞。
原告扬州市银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市银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1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扬州市银焰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银焰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焰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