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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510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0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同乐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28390。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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