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0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被告: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同乐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28390。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土坝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