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157-1号原告:无锡梅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天山路6-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923。
法定代表人:刘礼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升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青春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井路龙井村金谷创业园C栋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99。
法定代表人: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梅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春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梅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无锡梅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