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化市博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5,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新联合村(何垛)(泰州三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11)。
法定代表人:戚荣发。
关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博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兴化市博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化市博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