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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与中山市古镇旺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50号
案件名称刘军与中山市古镇旺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军;中山市古镇旺普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50号原告:刘军,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叠,系原告妻子。

被告:中山市古镇旺普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A2卡。

经营者:魏桂兰,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修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颖蓝,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旺普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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