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117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保领,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保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21年7月22日起,江苏省南通市区域范围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经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移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