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安锋镇李春艳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安锋镇人民路东侧。
经营者:李春燕。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安锋镇李春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