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011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燕,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刘逍舟,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燕,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21年7月22日起,江苏省南通市区域范围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经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移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