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154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智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章万,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黄剑辉,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曾海娟,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莫传贤,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告:张丽芬,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章万、黄剑辉、曾海娟、莫传贤、张丽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