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523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被告:隆宗梅,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宗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