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15号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经理。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