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银柯,女,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侯银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