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15303号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7幢1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ROHKYOUNG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启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四路99号A栋617房。
法定代表人:吴雪文。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启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查,原告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7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