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辉,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