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12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左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上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宁,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以下简称左右家具厂)、佛山市上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右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左右家具厂无须变更企业名称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改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无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左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左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及字号在左右家具厂注册企业名称时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次,家具行业中的细分行业多,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产品与左右公司的产品不同,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并不知晓左右公司注册商标情况。
最后,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使用“左右”二字,均为直接使用企业名称且加有“顺德”字样,与左右公司区别明显,不足以引人误认。
(二)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不是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首先,涉案店铺即某家具城某家具销售处,该销售处的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某家具城的唯一代理商黄某庆。
其次,即使代理协议到期,黄某庆也可以销售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货物。
最后,黄某庆欠付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货款,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才以经营者个人账户直接收取相应货款。
(三)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重复侵权。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本案中使用的并非是在(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侵权标识,而是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应被认定为重复侵权。
左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左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停止重复侵权行为,拆除并禁止使用含有左右公司注册商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广东左右办公家具”“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左右办公家具”等字样)的招牌、标识;
2.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其网站上停止使用含有左右公司注册商标信息的字样(包含但不限于“广东左右办公家具”“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左右办公家具”等字样);
3.判令左右家具厂更改其企业名称,其名称不得包含“左右”“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等字样;
4.因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重复侵权,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共同赔偿左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5.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共同赔偿左右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共计76660元;
6.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左右公司主张商标的情况第758734号“”商标由某市某区某日家私厂于1995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7日。
1996年1月28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某市某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家私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5年7月27日,后又续展至2025年7月27日。
第758734号商标注册后,权利人自1995年起持续将其使用于沙发、产品说明书、报刊、杂志等处。
2010-2014年间,左右家私公司与某中视某广告有限公司、某中视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广告费用约3000万元),就“左右沙发”等产品在列车、中央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宣传。
2008年12月和2011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左右家私公司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758734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
2010年12月,广东省家具商会向左右家私公司授予“‘左右’品牌2010年广东家居行业重点品牌”称号。
左右家私公司还聘请杨某担任“左右”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进行宣传。
左右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左右家私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装修与装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
2019年8月20日,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经核准由左右家私公司转让至左右公司名下。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12月9日,某省某县公证处根据左右公司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派出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各一名会同左右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杨某宁来到香河县贵都家具城一层店铺门头为“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销售处,现场监督了杨某宁对该店铺展牌、店内粘贴的广告宣传图片、产品标签、家具样品等进行拍照。
王某文向该销售处购买2件家具商品并支付货款,取得《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香河)销售单》1份、“左某”名片1张、商品标牌1张、收条1张,事后对所购家具进行封存。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某文、杨某宁保管。
2019年12月24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冀廊香证民字第66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上述过程所拍摄照片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门头标有“ZY®上恒家具”及“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字样,收银台背景墙标有“ZY®”(另起一行)“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店内装潢标有“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店内展示的转椅产品上挂有标注“ZY®”及“制造商:上恒公司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字样的吊牌;
《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香河)销售单》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载明的商品为“小转椅”“职员椅”各一张,金额合共570元,销售单下方还载明了收款银行账户,户名为“左某”;
“左某”名片背面标有“ZY®”及“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厂上恒公司”字样,以及“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电话、传真等信息;
购买的封存家具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有“ZY®”及“上恒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字样。
(2019)深前证字第054668号公证书显示,左右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宁于2019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某市某海公证处登录网址为“http://www.s*****.com.cn/”的网站,该网站页面顶部标有“ZY®上恒家具”字样,页面顶部设有“关于上恒”“上恒家具”“左右办公家具”等栏目,其中“关于上恒”-“左右办公家具”栏目中标有“ZY®左右办公家具”字样,下方载有内容为“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成立于2007年,是上恒公司旗下的品牌,……。
左右办公家具秉承创新的设计风范,……”的公司介绍,该网站页面底部标有“版权所有©上恒公司”字样及“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电话、传真等联系信息。
左右公司认为,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其位于某省某坊市某县某都家具城一层的门店突出使用“广东左右办公家具”“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等名称或字样,在其网站“http://www.s*****.com.cn/”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等字样进行宣传,侵害了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左右家具厂使用了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文字“左右”作为企业字号,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则认为,涉案门店使用的相关字样仅是代表左右家具厂的企业字号简称,且是与“ZY®”或“ZY®上恒家具”结合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不侵犯左右公司商标专用权;
左右家具厂使用“左右”字号时间长,享有先用权,未有证据反映左右公司商标在左右家具厂成立时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相关事实左右家具厂成立于2008年4月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左某,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家具。
上恒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左某,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家具。
2017至2018年期间,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共同参加家具展会。
一审中,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提交了《清税证明》以证明2018年12月17日办理完清税证明后左右家具厂已暂停经营。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还提交了某家具城某家具销售处企业公示报告、收据、旧销售单、代理协议书(2018年)、业务人员与谢某霞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涉案门店系案外人黄某庆实际经营。
另查明,2015年,左右家具厂曾被左右家私公司以该厂在展会、网站、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左右”“左右办公家具”“zuoyou”等字样侵害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左右家具厂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销毁使用有“ZY+ZUOYOU+®+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UOYOU”“ZY+ZUOYOU+®+左右办公家具”“ZY+®+左右转椅左右世界”“ZY+左右转椅+®”并添加“中国·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标识的员工的名片、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物品,以及赔偿左右家私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一审中,左右公司称其要求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赔偿50万元是根据重复侵权应加倍赔偿的情节考虑,请求法院酌定。
合理费用部分,左右公司提供了金额合共7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及金额合共6660元的公证费、照片打印费发票以证明其支出的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左右公司是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本案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是否侵害左右公司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左右公司指控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涉案门店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了“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在涉案网站页面使用了“左右办公家具”字样,侵害左右公司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指控左右家具厂使用了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文字“左右”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涉案门店、网站是否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经营的问题。
左右公司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66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网站显著位置标有“ZY®上恒家具”字样及“上恒家具”“左右办公家具”等栏目,在“关于上恒”-“左右办公家具”栏目中标有“ZY®左右办公家具”字样及载有“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上恒公司”的介绍,该网站底部还标有“版权所有©上恒公司”字样,左右家具厂在答辩中亦确认涉案网站是其网站,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网站是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网站。
对于涉案门店,左右公司提交的(2019)冀廊香证民字第661号公证书显示,位于某省某县某家具城的涉案门店提供的《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香河)销售单》载明的收款银行账户均为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左某的银行账户,提供的名片亦为左某的名片,名片载明了“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厂”“上恒公司”名称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上述销售单、名片载明的信息与涉案门店门头标注的“ZY®上恒家具”“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字样以及店内展示的转椅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上恒公司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的情况相印证,涉案门店门头标注的字样、产品标注的制造商信息亦与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使用的“左右办公家具”“佛山市左右办公家具制造厂”相吻合,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门店是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经营。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虽抗辩涉案门店是其代理商黄某庆实际经营,因拖欠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货款,故双方协商黄某庆卖货抵债,涉案门店货款直接由左某收取,并提交了某家具城某家具销售处企业公示报告、收据、旧销售单、代理协议书(2018年)、业务人员与谢某霞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但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抗辩主张。
首先,经营者登记为黄某庆的个体工商户某家具城某家具销售处,其经营场所虽位于香河贵都家具城,但仅凭该工商信息无法与涉案门店相对应,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提交的租金收据其来源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
其二,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称黄某庆系其代理商,但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提交的代理协议书(2018年)的代理商为“谢某霞”,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称黄某庆、谢某霞为夫妻关系但未举证证实。
其三,即使代理协议书(2018年)是真实的且黄某庆、谢某霞系夫妻关系,代理协议书(2018年)约定的代理销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亦称黄某庆于2019年开始没有代理其产品,故无法证明在2019年12月左右公司取证时黄某庆是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代理商,亦未能证明左右公司取证时涉案门店是由黄某庆经营。
其四,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称左右公司取证时取得的《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香河)销售单》载明“左某”的收款账户是因为代理商黄某庆拖欠货款,故双方协商涉案门店货款直接由左某收取来抵债,但该说法仅有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单方陈述,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并未提交其与黄某庆等人协商的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有上述情况发生,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提交的其业务人员与谢某霞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也只反映了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催货款的情况,并未涉及直接由左某收取货款抵债等事宜。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提交的收款账户为黄某庆、谢某霞的旧销售单(2018年)未有原件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也只能证明2018年期间黄某庆、谢某霞经营“广东左右办公家具(香河)”的情况,但未能证明2019年之后涉案门店仍由该两人经营及卖货抵债的情况。
况且,从(2019)冀廊香证民字第661号公证书的情况反映,即使涉案门店在2018年确系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代理商店铺,但在2019年12月左右公司取证时,涉案门店无论是销售单、名片及装潢等均指向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不排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代理关系结束后接管经营该门店的可能。
综上,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上述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是否侵害左右公司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涉案门店突出使用的“左右转椅•左右世界”字样(“左右转椅”与“左右世界”间隔较大),涉案网站页面突出使用的“左右办公家具”字样(与“ZY®”商标并排使用),均系将标识用于家具商品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字样中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左右”,而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及呼叫部分为“ZUOYOU”和“左右”,两者在文字、读音上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使用范围与左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结合左右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时间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侵害了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首先,左右公司主张的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于1995年注册,左右家具厂于2008年成立,左右家具厂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左右”与左右公司该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及呼叫部分“左右”文字相同,该厂的经营范围亦与左右公司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自1995年起至今,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持续将该商标使用于沙发、产品说明书、报刊、杂志等处,通过在列车、中央电视台等媒介投放广告及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形象代言人的方式进行品牌宣传,并于2008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0年被授予“广东家居行业重点品牌”称号,于2019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左右公司名下。
故第758734号注册商标通过权利人的持续使用、宣传推广,在2008年左右家具厂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后该商标继续使用、宣传至今而保持其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作为相同行业并均处于珠三角地域的经营者,左右家具厂理应知道该注册商标的情况,却仍注册、使用“左右”字号,其行为具有攀附该商标商誉推动其自身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左右家具厂和该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损害了左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涉案门店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的“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字样,是作为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包含了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及呼叫部分“左右”文字,同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涉案门店和第758734号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了左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左右家具厂抗辩其使用“左右”字号是因经营者姓“左”及产品是左右旋转的转椅而取名,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左右家具厂还抗辩左右公司成立时间及受让注册商标时间均远远晚于左右家具厂的成立时间,不能以左右公司刚受让他人的商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第758734号注册商标自1995年注册后,于2004年由左右家私公司受让持有,至2019年8月20日由左右家私公司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即左右公司,在此期间经左右公司关联企业长期持续使用、宣传推广,涉案商标已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故左右公司在受让该商标时,该商标已承载了上述商誉及知名度,并与左右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产品形成了固定联系,因此左右公司成立及受让该商标的时间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左右公司据此要求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左右公司提出的要求左右家具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左右公司及左右家具厂属同业经营者,左右家具厂将与左右公司持有的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标的文字“左右”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行为缺乏正当性,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一审法院对左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左右公司要求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左右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的情节,包括:1.在前案生效判决判令左右家具厂停止在名片、产品标签、包装箱、宣传册、吊牌标签及合格证等处使用侵权标识后,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仍在其门店、网站使用基本相同的含“左右”字样的侵权标识,而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系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企业,故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系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
2.左右家具厂注册使用“左右”字号,其后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共同生产标注左右家具厂企业名称的产品,对外共同宣传使用该企业名称,构成共同侵权,左右家具厂提交的清税证明不能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该证据不能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3.左右公司关联企业在2015年已知晓左右家具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左右”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于同年提起的诉讼中未主张其合法权益,一直至2020年才由受让该商标的左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进行主张,未能及时制止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左右公司方对其因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适当减轻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承担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赔偿左右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合理费用方面,左右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公证相关费用6660元、律师费70000元,因公证相关费用6660元有发票支持,与证据保全公证书相印证,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70000元,左右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未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佐证,无法确认是否为本案支出,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诉讼请求及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考虑左右公司律师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范围内酌情支持律师费35000元。
左右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拆除门店的“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广东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招牌、标识,停止在网站使用“左右办公家具”字样;
二、左右家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左右”字样;
三、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右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四、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右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1660元;
五、驳回左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左右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9567元,由左右公司负担2567元,由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负担7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门店是否由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经营;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如构成侵权,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涉案门店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2019)冀廊香证民字第661号公证书显示,公证时涉案门店门头标识与公证取得的销售单、收款银行账户、名片、产品标示均指向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以及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某;
第二,虽然黄某庆在2018年1月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系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代理商,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在2019年12月左右公司公证取证之时,黄某庆仍然是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代理商,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亦述称黄某庆于2019年开始没有代理其产品;
第三,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主张,因黄某庆拖欠货款,故双方协商涉案门店直接由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收款,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常理相悖。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门店的经营者为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上诉主张涉案门店由黄某庆经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在门店突出使用“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标识,在涉案网站页面突出使用“左右办公家具”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20类家具等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为转椅,两者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左右”标识与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左右”相同,两者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院认为,第758734号商标于1995年注册,左右家具厂于2008年成立,在左右家具厂成立之前,经过左右公司的关联企业左右家私公司多年持续使用、宣传推广,第758734号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左右家具厂与左右家私公司均从事家具业且经营地址均位于珠三角地区,左右家具厂理应知道该注册商标的情况,却仍然将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左右”注册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左右家具厂和该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了左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涉案门店门头、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广东左右办公家具”标识作为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包含了左右公司第75873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左右”文字,同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涉案门店和第758734号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了左右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民事责任。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拆除门店的“广东左右办公家具”“佛山顺德左右办公家具”“左右转椅•左右世界”招牌、标识,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左右办公家具”字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左右家具厂注册“左右”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左右家具厂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左右”文字,处理得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数额。
因左右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不能确定,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以及左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向左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416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左右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左右家具厂、上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4.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左右家具制造厂、佛山市上恒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