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81号原告:陆小强,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墩易琳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菱广场3层B区84号铺。
经营者:陈晴琛,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3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墩易琳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