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95号原告:夏贤信,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婵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林婵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