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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3501号
案件名称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松善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501号原告: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KFP7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鸿宁路2327号丽晶国际中心1幢2017室。

法定代表人:马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0048R3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D栋302-5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松善电子商务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8P6AD0M,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候儿村12幢3号303室。

经营者:许善松。

原告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潭维艾公司)与被告无锡一起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松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清潭维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清潭维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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