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奇。
被申请人: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晴。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84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元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州畅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佳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