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迁西县城关荣升日杂批零超市,住所地凤凰东街。
实际经营地:迁西县凤凰东街与喜峰中路交口东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7MA098X2X18。
经营者:郭树娟。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城关荣升日杂批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与迁西县城关荣升日杂批零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