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433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89465950。
负责人:任湛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
负责人:吴丛。
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6813Y。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执行董事。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2-5层及三号楼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8585。
法定代表人:ANDREW PETER MILES,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