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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郭小龙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13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郭小龙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郭小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392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郭小龙,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鹏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小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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