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283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东,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亚东诉讼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亚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