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民再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陈瑶湖镇。
法定代表人:钱颖,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凌塔酿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山街四段319号。
法定代表人:魏兴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生,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凌塔酿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62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期间,缘酒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上加盖的缘酒公司公章与《诉讼程序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缘酒公司公章明显不同,凌塔公司对此提出明确异议,并主张缘酒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无效,到庭律师不能代表缘酒公司。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要求到庭律师通知缘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说明情况,但缘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到庭,到庭律师亦未能对缘酒公司提交材料中公章不一致及其获得授权委托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缘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效力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缘酒公司的到庭律师没有合法授权手续,不能代表缘酒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视为缘酒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