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38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郭太英,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鹏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太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