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80号原告:邓玉祥,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1路1号第4栋首层之六。
经营者:卿春香。
原告邓玉祥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吸顶灯(环抱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4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玉祥表示其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玉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