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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景县王瞳文峰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1知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景县王瞳文峰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景县王瞳文峰阳光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知民初12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勇,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王瞳文峰阳光眼镜店。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王瞳镇。

经营者:陈文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景县王瞳文峰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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