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北县今天便利店,经营地址浦北县江城街道越新路93号。
经营者:米冠霖,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上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北县今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7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安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